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,维护考试的公平、公正,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学校《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、《江西理工大学考场规则》等规章,以及参照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理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、专科生(含高职生)和研究生参加的各类校内考试、国家教育考试和学校作为考点承办的各类社会考试。
第三条 教务处、各学院(校区)负责考试的组织、监督、管理和具体实施等工作,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认定,由学校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做出处理。
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
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认定为一般考试违纪,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口头警示并予以纠正:
1. 考试开始前,在监考人员宣布清场后,仍未将书包、书籍、笔记、手机等考试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的;
2. 未经允许,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(空白)的;
3. 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的;
4.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计算器、文具或其它物品的;
5.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的;
6. 其它经认定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。
第五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,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违纪